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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垣島租車服務在e- SHARE展開囉!!e- SHARE是石垣島gogoro機車和Rimo 電動滑板車的租車事業,希望把島嶼環保化在石垣島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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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車條款

投稿日:28/01/2018 更新日:


第1章總則
第1條(條款的適用)
1本公司依據此條款,將租賃用電動機車(以下簡稱爲機車)租賃給承租人,承租人租借之。本條款中未定事項,將依照法令或一般慣例來處理。
2本公司在不違反本條款宗旨、法令、解釋函令及一般慣例的前提下,可能訂立特別條款。有特別條款時,特別條款將優先於本條款。
第2章預約
第二條(申請預約)
1承租人租用機車時,應首先同意條款及本公司制定的費用表內容,然後按照本公司規定方法,事先表明所需車型等級、使用目的、租用開始日期時間、租用地點、租用期間、返還地點、駕駛人、是否需要安全帽等附屬品以及其它承租條件(以下稱作“承租條件”)後,方可進行申請預約。
2本公司接到承租人提出的預約申請時,原則上會以本公司所擁有的機車之可供應範圍內來對應該預約。
第3條(變更預約)
1承租人欲變更前條第1項的承租條件時,須事前取得本公司同意。
第4條(取消預約等)
1承租人需取得本公司同意方可進行取消。
2如承租人因個人因素,在其所預約的租用開始時間1小時前進行取消,按本公司相關規定將不會發生預約取消手續費。如承租人因個人因素,在其所預約的租用開始時間1小時內進行取消,按本公司相關規定將收取預約取消手續費。
3如承租人因個人因素,在其所預約的租用開始時間10分鐘後仍未辦理機車租賃契約(以下稱租車契約)的締結手續,則視為取消預約。在此情況下,按本公司相關規定將收取預約取消手續費。
4因本公司因素,可能會有取消預約,或不締結租車契約,又或是提出解除契約之情形發生。
5如因事故、車輛被竊、車輛未被歸還、車輛被召回,天災等不可歸責於承租人及本公司任何一方的事由,導致無法締結租車契約,則預約會被取消。
第5條(免責)
1承租人於第4條所列的情況下,預約被取消,又或未能締結租車契約時,不得向本公司提出任何要求。 
第6條(代理預約業務)
1承租人可以經由代替本公司受理預約業務之旅行社,或本公司之合作公司(以下簡稱「代理業者」),提出租車預約申請。
2向代理業者提出前項租車申請的承租人,不適用第3條及第4條中須向本公司直接接洽的相關規定,僅能透過代理公司進行預約之變更或取消。
第3章租車
第7條(締結租車契約)
1承租人須表明第2條第1項所定之承租條件,本公司則明確出示本條款、價格表等租賃條件,以締結租車契約。但如無可供租用之機車,抑或承租人或駕駛人符合第8條第1項,或第2項各號任一情況,又或承租人不同意提供本條第5項中其他相關租車契約所需的承租人資訊時則除外。
2簽訂租車契約後,承租人應向本公司支付第10 條第1 項規定的租車費用。另外,若承租人使用折扣券、代理業者發行的優惠券(以下稱作“優惠券”)等時,則須將這些券於簽訂租車契約時出示或提交給本公司或第6條中所規定的代理業者。
3承租人如果需要加入本公司提供的安心保險方案(含頂級安心保險方案),請於簽訂租車契約時提出申請,並支付本公司所規定的安心保險相關方案所需費用。
4承租人於簽訂租車契約後,無論基於任何理由,都不可中途加入或退出安心保險方案。
5本公司會要求承租人或承租人所指定的駕駛人(以下稱「駕駛人」)出示駕照及提交駕照影本。在此情況下,如承租人自己即為駕駛人,則須向本公司出示自己的駕照並提交駕照影本,若承租人與駕駛人為不同人,則應出示駕駛人的駕照並提交其駕照影本。
(注1)此處所指的駕照以日本道路交通法第92條所規定的駕照中,符合道路交通法施行規則第19條附加樣式第14之規格的駕照為準。另外,日本道路交通法107條之2所規定的國際駕照或外國駕照也適用。
6本公司有權於簽訂租車契約時,要求承租人及駕駛人提出駕照以外可確認其本人身份之資料正本或影本,如提出此要求,承租人與駕駛人必須遵守配合。
7簽訂租車契約時,為了於租賃期間內與承租人及駕駛人取得聯繫,本公司有權要求承租人及駕駛人告知手機號碼等相關資訊,如提出此要求,承租人與駕駛人必須遵守配合。
8簽訂租車契約時,本公司有權指定承租人以信用卡或現金,或是以其它支付方式進行付款。
第8條(拒絕簽訂租車契約)
1承租人或駕駛人如有符合以下各號條款所述任何一項狀況時,將無法簽訂租車契約。
(1)無法提出駕駛租賃機車所需之駕照時。
(2)被認定為帶有酒氣時。
(3)被認定出現因使用毒品、安非他命、稀釋劑而導致的中毒症狀時。
(4)有足夠理由懷疑其為屬於暴力集團或暴力集團相關之團體的成員或關係人士,抑或屬於其他反社會組織者。
2承租人或駕駛人如有符合以下各號條款所述任何一項狀況時,本公司有權拒絕簽訂租車契約。
(1)預約時指定的駕駛人和簽訂租車契約時的駕駛人不同時。
(2)過去租車時曾有遲繳租車費用之事實。
(3)過去租車時曾發生過第16條各號所列舉之行為。
(4)過去租車時(包括向其它機車出租公司承租),曾有過第17條第7項或第22條第1項所述事實。
(5)過去租車時,曾有因違反租車條款或保險條款而導致不適用汽車保險之事實。
(6)有其他本公司認定為不適當之情況或行為時。
3無論以上條款所述內容為何,如發生以下各號所述情況,本公司除拒絕簽訂租車契約外,同時也有權取消其預約。
 ・無可供租賃車輛時
4於本條第1項、第2項所述情況下,若與承租人之間的預約已成立,將視為因承租人個人因素而取消該預約,承租人須遵守第4條第3項規定,向本公司支付預約取消手續費,本公司收到由承租人支付的預約取消手續費後,將會把之前收取的預約申請金退還給承租人。
第9條(租車契約的成立等)
1租車契約於承租人向本公司支付租車費用,且本公司將機車交付給承租人後正式成立。
2前項所述的租賃機車交付,將於第2條第1項的租用開始日期時間,及同項條款所明示之租用地點進行。
第10條(租車費用)
所謂租車費用,是指以下費用的合計金額,本公司會將各項費用之金額或計算依據明確地列在費用表中。
(1)基本費用
(2)安心保險方案費用
(3)其他費用
第11條(承租條件的變更)
1承租人於簽訂租車契約後,如想變更第7條第1項的承租條件,須事先取得本公司的同意。
2如前項所述的租用條件變更可能妨礙到本公司的租賃業務,本公司有可能不同意進行變更。
第12條(檢查整備及確認)
1本公司所交付之出租機車,均依照日本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8條之〔定期點檢整備〕規定,施以檢查且進行過必要的整備作業。
2本公司依照日本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點檢整備〕規定進行相關檢查及實施必要整備作業。
3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確認前兩項所述的檢查整備是否已被實施、並按另外制訂的檢查表針對車體外觀及附屬品進行檢查,確認其承租機車有無整備不良之情況,及該機車是否均符合其他租用條件。
4經過前項確認後,若發現機車有整備不良的情況,本公司將立即實施必要的整備作業。
第13條(租車證的交付、攜帶等)
1本公司在交付所租之機車時,會將記載有日本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長所規定事項之租車證交予承租人或駕駛人。
2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所租之機車時,必須攜帶前項所交付之租車證。
3承租人或駕駛人如遺失租車證時,須立即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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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使用
第14條(管理責任)
承租人或駕駛人從被交付機車到還車給本公司為止(以下稱「使用中」),須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來使用、保管好所租機車。
第15條(日常檢查整備)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每天使用機車前,需確認機車狀態。
第16條(禁止行為)
承租人或者駕駛人在使用中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1)在未得到本公司同意及未獲得基於日本道路運送法之許可的情況下,將機車用於汽車運輸業或類似目的。
(2)將機車做規定用途之外的使用,或讓第7條第5項所述之租車證中所記載的駕駛人以外的人員駕駛機車。
(3)將機車轉借出去,或做為擔保之用等其他會侵害本公司權利之一切行為。
(4)偽造或變造機車的汽車登錄號碼標或車輛號碼標,或對機車進行改造或改裝等變更其原狀的行為。
(5)在未獲得本公司同意下,用機車參與各種測試或競技,又或用來牽引或推動其他車輛。
(6)以違反法令或善良風俗的方式使用機車。
(7)未經本公司同意將機車加入損害保險。
(8)將機車運出日本國外。
(9)除了前述各號情況,有其他違反本租車契約及相關法令之行為。
第17條(違規停車時的處置等)
1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中如出現日本道路交通法之機車相關規定中的違規停車行為時,承租人或駕駛人需自行前往管轄其違規停車區域的警察署,親自繳納因自身違規停車而被處分的罰鍰等,此外,因其違規停車所產生的拖車費、保管費、領取費等各項相關費用都須自行負擔。
2本公司如接到警察通知機車有違規停車狀況,將會聯繫承租人或駕駛人,要求迅速移走機車,並須於機車承租期間屆滿前或本公司指定時限內前往處理本案之警察署,進行其違法後續處理,承租人或駕駛人須遵守配合。此外,如機車已被警察移動至他處時,經本公司判斷如有必要,本公司可能會自行向警察領回機車。
3如發生前項所述情況,為進行確認之目的,本公司有權要求承租人或駕駛人提交交通違規通知書或是罰單,收據等資料以供瞭解違規處理狀況。如無法確認相關資料,本公司有權要求承租人或駕駛人承認違法停車的事實,並前往警察署處理後續事宜,且須在本公司所定之用於違規者承認自身違法並同意配合一切法律處置的文件上簽名(以下稱【自認書】),承租人或駕駛人應配合本公司要求,並迅速支付本公司所定之違規停車違約金。
4本公司在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可向警方提供違規停車之承租人或駕駛人的自認書及租車證等含有個人資訊的資料,以協助警方進行相關責任追究,或提供日本公安委員會日本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6項所定之辨明書、自認書及租車證等資料、或採取事實關係報告等必要法律措施,承租人或駕駛人對此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5如因承租人或駕駛人違規,導致本公司因接獲日本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1項規定的放置違反金納付命令而須繳納放置違反金,又或為找尋承租人或駕駛人支出各種費用,或因移動、保管、領取車輛等情況支出相關費用時,本公司將對承租人或駕駛人提出以下所列金額的支付要求(以下稱「違規停車相關費用」),於此情況下,承租人或駕駛人須在本公司指定期限內支付違規停車相關費用。
(1)相當於放置違反金的金額
(2)本公司另行規定之違規停車違約金
(3)因找尋承租人或駕駛人而產生的費用及因移動、保管、領取車輛而產生的費用
6承租人或駕駛人依據第3項所定內容向本公司支付違規停車違約金或前項所定之違規停車相關費用後,因承租人或駕駛人繳納罰鍰或因被提起公訴,而使本公司接獲的放置違反金納付命令被取消,並被退回本公司原支付的放置違反金時,本公司將會從承租人或駕駛人向本公司繳交的違規停車違約金,或是違規停車相關費用中,扣除承租人或駕駛人尚未繳納的尋人費用等花費後,將剩餘費用退還給承租人或駕駛人。退還剩餘費用時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由承租人或駕駛人負擔。
7承租人或駕駛人如將機車違規停放在他人私有地(指定停車場以外),本公司有權出動拖吊車或使用備份鑰匙移動車子。本公司將要求承租人或駕駛人支付私有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所提出的違規停車費用,及移動、保管、交付車輛所需的費用。於此情況,承租人或駕駛人需迅速繳清前述諸項費用。
第5章歸還
第18條(歸還責任)
1承租人或駕駛人應在機車承租期間屆滿前,將機車歸還至本公司指定處。
2承租人或駕駛人如違反前項規定,須賠償本公司所有相關損失。
第19條(歸還時的確認等)
1承租人或駕駛人,需在本公司或代理業者在場時歸還機車。歸還時,除正常使用所造成的磨損外,機車需保持當初交付時的狀態。
2承租人或駕駛人歸還機車時,需先行確認機車內無承租人或駕駛人、同乘者的遺留物後再行歸還。機車歸還後,本公司不負責保管機車內的遺留物。
3承租人或駕駛人如有未結清的租車費用時,須於歸還機車前全數繳納完畢。
第20條(承租期間變更時的租車費用)
承租人或駕駛人依據第11條第1項規定變更承租期間時,須支付與變更後之承租期間相對應的租車費用。
第21條(歸還地點等)
承租人或駕駛人依據第11條第1項規定變更機車歸還地點時,須負擔因歸還地點變更所衍生的回送費用。
第22條(機車未被歸還時的處理方法)
1當承租人或駕駛人即使於承租期間結束後,如無將機車歸還至指定場所,以及本公司要求歸還時不予回應時,或是承租人以不確認自己所在位置等理由不進行歸還動作時,本公司得採行刑事告訴等法律上措施行動。
2當前項確認屬實之時,本公司為確認機車所在之處,會採取向承租人或駕駛人的家人、親戚、就職處等相關人士進行詢問調查,或啟動車輛定位系統等必要措施。
3當發生前述第1項情況時,承租人或駕駛人須按第27條規定負起賠償本公司所受損害之責任,且須負擔回收機車或找尋承租人或駕駛人的所需費用。
第6章發生故障、事故、車輛被竊時的處理方法
第23條(發現故障時的處理方法)
1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中如發現機車有異常或故障情形,須立即停止駕駛,並聯絡本公司,按照本公司指示進行處理。
第24條(發生事故時的處理方法)
1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中如發生了機車相關事故,須立即停止駕駛,且無論事故輕重,均應採取法令規定的處置方法,並採取如下措施。
(1)立即向本公司報告事故狀況,並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2)依據前號規定經本公司指示須修理機車時,除非獲得本公司同意可於他處修理,否則皆須至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修車廠修理機車。
(3)須協助本公司及與本公司簽約的保險公司進行事故相關調查,並按時提交所需資料不得拖延。
(4)若要與事故當事者另一方就事故進行協商或達成合意等,皆須事先徵得本公司同意。
2承租人或者駕駛人除採取前項措施外,也須自行負責進行事故的處理及解決。
3本公司會向承租人或駕駛人提供事故處理建議,並協助解決。
第25條(發生機車被竊時的處理方法)
1如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中發生機車被竊情況,或其他被害情況時,請採取以下規定方法處理。
(1)立刻向最近的警察機關通報。
(2)立刻向本公司報告受害狀況,並遵循本公司指示進行處理。
(3)須協助本公司及與本公司簽約的保險公司進行車輛被竊或其他受害情形的相關調查,並須按時提交所需資料不得拖延。
第26條(因車輛無法使用導致租車契約終止)
1使用中如因機車故障、發生事故、被竊或其它原因(以下稱故障等)導致租車無法使用時,租車契約即終止。
2如發生前項所述情形,承租人或駕駛人需負擔機車交付及修理等所需費用,且本公司不會退還已收取的租車費用。但如故障是因第3項或第5項所述事由導致時則除外。
3如因租車前即有的機車瑕疵而導致故障等情形發生,本公司可提供替代機車給承租人。
4遇前項所述情形,如承租人不願意接受本公司所提供的替代機車,本公司會全額退還當初已收取的租車費用。此外,如本公司無法提供替代機車時,也同樣會退費。
5如故障等狀況的發生事由,無法明確歸責於承租人、駕駛人、本公司等任何一方,本公司將會由已收取的租車費用中,扣除開始租車起至租車契約終止期間所需的租車費用,將餘額退還給承租人。
6對於因無法使用機車而造成的損害,承租人及駕駛人除本條規定的處理方法外,不能對本公司提出本條規定之外的任何要求。
第7章賠償及補償
第27條(賠償及營業補償)
1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承租人或駕駛人所租借機車之過程中,如有造成第三者或本公司損害之情況,須賠償相關損失。
2前項所述的本公司損害之中,如有事故、機車被竊、或可歸責承租人或駕駛人之事由導致的故障、機車污損、產生異味等使本公司因無法使用該機車而造成的損失,本公司將依據費用表中所定之營業損失補償費(NON-OPERATION CHARGE)計算方法來算出請求補償費用,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立即繳清。
第28條(保險及補償)
1承租人或駕駛人須負第27條第1項之賠償責任時,本公司根據所締結的機車相關損害保險契約及本公司規定的補償制度,會在以下範圍內支付保險金或補償金。
(1)對人補償
  每人額度 無限(含汽車損害賠償責任險)
(2)對物補償
  ・進階安心保險方案  :每一事故額度 無限制   (免責金額  5萬日幣)
        ・安心保險方案    :每一事故額度 無限制   (免責金額  5萬日幣)
        ・未加入安心保險方案 :每一事故額度 1,000萬日幣(免責金額  5萬日幣)
(3)人身傷害補償
  ・進階安心保險方案  :每名最高3000萬日幣(但僅限乘坐機車中)
  ・安心保險方案    : 每名最高3000萬日幣(但僅限乘坐機車中)
  ・未加入安心保險方案 : 每名最高500萬日幣(但僅限乘坐機車中)
2第一項所述情況,如符合本公司所締結的損害保險契約之保險條款或補償制度的免責事由,則第一項所定的保險金及補償金補償方法將不適用,相關損失全部由承租人及駕駛者負擔。
3如違反租車條款,則第一項所定之保險金或補償金相關內容皆不適用,相關損害須全部由承租人及駕駛者負擔。
4不屬於保險金或補償金支付範圍內的損害,以及超出第一項規定中可支付的保險金或補償金額度的損害,皆須由承租人或駕駛人負擔。
5如本公司先代為支付原應由承租人或駕駛人負擔的損害賠償金,承租人或駕駛人須立即將本公司代付的款項還清。
6相當於第1項第2號所定的保險金或補償金之免責金額的損害,由承租人或者駕駛人負擔。
第8章解除租車契約
第29條(解除租車契約)
本公司在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中違反本條款時,或有符合第8條第1項各號的任一情形時,本公司可不經任何通知、催告解除租車契約,並立即要求返還所租機車。在此情況下,本公司不會將已收取的租車費用退還給承租人。
第9章個人資訊
第30條(個人資訊的使用目的)
1本公司所取得承租人或駕駛人之個人資訊,將用於以下目的。
(1)向承租人或駕駛人介紹機車或其他本公司商品並提供相關服務,以及透過寄送廣告宣傳物、電子郵件等來說明各種企劃活動、宣傳促銷活動等內容。
(2)締結租車契約時,用來對租用申請者或駕駛人進行是否為本人之確認及相關審查。
(3)為了進行本公司所提供之商品與服務的企畫開發,或以探討提升顧客滿意度的對策為目的,針對承租人或駕駛人實施問卷調查。
(4)為將個人資料進行統計計算、分析、並加工製成無法識別或鎖定某特定個人之形式的統計資料。
2非基於第1項各號所定目的,須取得承租人或駕駛人的個人資料時,會事先明確告知使用目的。
第31條(個人資訊的使用同意)
1承租人或駕駛人符合以下各號任一情況時,須同意本公司使用承租人或駕駛人的姓名、生日、駕照號碼等個人資料。
(1)本公司基於日本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1項,被命令繳納放置違反金時
(2)未全額付清本公司第17條第5項所規定的違規停車相關費用時
(3)被認定符合第22條第1項規定的不還車之情況時
第10章雜項規定
第32條(抵銷)
如本公司基於本條款對承租人或駕駛人有金錢債權,則隨時可以與承租人或駕駛人對本公司的金錢債權相互抵銷。
第33條(遲延損害賠償金)
承租人或駕駛人及本公司基於本條款有金錢債務遲延履行情況發生時,應給付對方年利率14.6%的遲延損害金。
第34條(細則)
1本公司可另行制定本條款細則,且該細則與本條款具有同等效力。
2若本公司另行制定細則,會於本公司營業店舖揭示,也會在本公司網站上記載。如細則有變更時也比照辦理。
第35條(消費稅)
承租人或駕駛人基於本條款之交易所發生的債權,須加上消費稅(含地方消費稅),給付給本公司。
第36條(日文條款的優先適用)
如日文條款與英文條款及中文條款在用語或文字上有衝突,以日文條款為準,優先適用日文條款。
第37條(合意管轄法院)
基於本條款所發生的權利及義務糾紛,將以管轄本公司或代理業者之所在地的簡易庭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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